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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介绍

学会简介 组织机构 -- 名誉会长、顾问、荣誉理事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 常务理事 -- 理事 -- 治理结构 学会章程 第一届学会领导、常务理事、理事 第一部学会章程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章程

2015年2月27日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15年3月经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社会保障学会,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Security,缩写:CAOSS,网址:www.caoss.org.cn。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我国从事社会保障和相关领域(含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服务、优抚安置、慈善公益、职业福利及与之相关的商业保险等,下同)的专家、学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社会保障和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与专业人士,积极开展社会保障理论和实务研究、学术交流、教育培训、资政启民,促进社会保障学科建设和国际学术交流,为健全社会保障、提升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推动社会保障理论和实务研究,举行研讨会、报告会和专题论坛等活动,促进学术交流、信息沟通和理论、实务创新。

(二)编辑和出版学会刊物、建立门户网站,开展社会保障咨询和宣传活动,普及社会保障知识。

(三)推动社会保障学科建设与专业人才培养,开展社会保障培训活动,促进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队伍建设。

(四)推动社会保障领域的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承办有关部门或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向社会保障政策制定机关与实施机构提出建议,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入会意愿,愿意为本会工作和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三)在社会保障界和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方面具有较高水准和丰富经验者,可作为个人会员申请入会;

(四)在我国境内从事社会保障教学、研究的单位和其他社会保障及相关领域机构,可作为单位会员申请入会;

(五)对本会有贡献的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著名社会保障专家和知名人士,可吸收为本会荣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学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荣誉会员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荣誉会员);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有见解的学术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五)优先获得本会的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咨询、宣传及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四)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科研、教学或其他专项任务,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如会员无故一年未缴纳会费,按自动退会处理;该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触犯法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体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中除二、四款外的其他各项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社会保障及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力;

(三)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秘书长为专职。情况特殊的,经会长委托,理事会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或授权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有关重要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事项,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秘书处向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报会长会议审核,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下属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会议审核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变更及罢免程序

(一)理事的变更、增补、罢免,需由秘书处或原推荐单位提出,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于下次理事会确认,但此种方式增补的理事一届内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的变更、增补和罢免,需由会长会议或原推荐单位提出动议,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增补和罢免,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可以聘请知名人士和社会保障及相关领域的著名学者担任名誉职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学术委员会,为本会最高学术机构,负责理论与政策研究计划制定,学术成果评审,以及其他相关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其成员由会长会议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教学委员会,负责组织社会保障学科建设与专业人才培养,教学成果评审,以及其他相关事务。教学委员会主任及其成员由会长会议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青年委员会,负责组织社会保障学界青年学者开展相关学术活动与国际交流。青年委员会主任及其成员由会长会议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协调沟通和相互合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另行制定,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会费标准的调整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逐步实行职业化、专业化,其工资和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由会长会议提议,报理事会批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动议,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在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须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于2015年2月27日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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