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公布并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作为社会救助工作的基本原则,全面确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与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是我国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新的里程碑,对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2、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该《意见》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建立、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基金管理运营以及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等重点问题进行了规定,并提出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该《意见》对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挥社会保险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重要作用。 3、国务院下发《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4年12月18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事业在灾害救助、贫困救济、扶老助残等公益事业领域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并针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出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意见》提出要鼓励和支持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培育和规范各类慈善组织,并加强对慈善组织及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对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这是我国国家层面的第一个专门规范慈善事业的文件,对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4、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2014年2月24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暂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就可以自由衔接转换,而且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将随同转移。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制度的衔接问题是继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的又一重要政策,将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 5、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4年11月18日,人社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2014年要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区内就医直接结算,2015年基本实现省内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2016年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同时还对异地就医过程中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异地医疗费用核查、异地就医信息化管理等提出了要求。这对于简化异地就医结算手续,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有重要作用。 6、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4年4月18日,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为全面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与儿童发展需要相匹配、与社会福利制度相衔接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民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二批适度普惠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在《通知》中明确了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制定了第二批试点地区名单,并部署了试点工作的目标、内容和工作要求。这对于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建立健全惠及所有儿童的儿童福利制度和服务体系有重要意义。 7、财政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 2014年4月23日,财政部、民政部、住建部、人社部、卫生计生委以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6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同时下发《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项目目录》。该《意见》明确了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目标、试点任务和工作要求,并提出力争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机制,形成残疾人公共服务资源高效配置的服务体系和供给体系,显著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 8、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做出的重要贡献,同时指出我国保险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尚不能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该《意见》提出了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等9方面29条政策措施,明确了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对建成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实现我国向保险强国转变具有重大意义。 9、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 2014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此次会议由张德江委员长主持,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和七部门负责人就如何增强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性、强化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国统筹、渐进延迟退休年龄等重要议题回答了专题询问。开展专题询问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职责的重要形式,其目的是推动中央关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决策的贯彻落实,从根本上保证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10、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的公告。 2014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的公告。根据该《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这是在社会保险立法方面继《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的又一重大进展,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