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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发布《关于大力发展社区慈善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6-01-05 来源:公益时报 浏览:126次

近日,贵州省民政厅、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妇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大力发展社区慈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到2028年年底,社区慈善基金、社区慈善组织、慈善专业人才、特色慈善项目快速发展,款物筹集高效有序,社区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慈善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据了解,贵州现有慈善组织335家,2025年募集款物9.21亿元,但社区慈善仍存在发展不均衡、主体培育不足、资源链接不畅、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从工作主体、运行机构、工作阵地、慈善项目、慈善资源五个维度构建闭环运行机制。

其中提到,可设立社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依托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等设立专项基金,组建工作队伍,常态化负责管理运行工作,链接慈善资源,精准服务社区。依托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民政服务站(社会工作站)、慈善超市、志愿服务中心、儿童之家、老年人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之家等场所建立社区慈善服务阵地,为开展社区慈善活动提供公共空间。

同时,可充分挖掘社区内外各种资源,积极探索“慈善+商业”筹款模式,发展社区慈善超市、慈善商户、慈善集市,通过定向捐赠、合作募捐、慈善信托、志愿服务、慈善消费等方式,为开展社区慈善提供资金和物资支持。

在工作举措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健全民政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紧密配合的社区慈善工作机制,搭建“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慈善工作体系,推动慈善资源、慈善需求、慈善供给有效衔接。

《指导意见》还提到,大力培育社区慈善主体。各级民政部门安排福彩公益金用于培育孵化社区慈善组织、社区基金,大力培育为老年人、儿童、困难群众等服务的社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简化程序、加快办理,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应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各相关单位通过购买服务、安排专项资金等方式支持慈善组织在社区开展慈善活动。

《指导意见》要求,围绕社区所有、居民所需融合各类资源,促进多元主体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推动社区慈善发展。其中明确,推动发展社区专项基金,创新慈善款物募捐形式,推动社区慈善与商业融合发展,依托社区慈善丰富公共服务,广泛开展社区慈善活动。

《指导意见》提出,引导企业通过捐赠资金、物资或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社区慈善活动,鼓励辖区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开放自有空间和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免费或低偿服务。依托互联网募捐平台将社区商户平台公益捐赠绑定社区公益项目,实现企业社会责任和社区发展双赢。

在保障措施方面,《指导意见》强调,各级民政部门牵头,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团委、妇联配合,加强对社区慈善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落实工作职责,加强社区慈善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将社区慈善作为各类培训的重要内容;健全激励机制,将社区工作者、社区慈善组织负责人、社区慈善项目等纳入志愿服务和“贵州慈善奖”表彰范围。此外,要广泛宣传社区慈善典型,鼓励建立社区好人榜、慈善捐赠榜,表扬优秀企业和个人,选树社区慈善先进典型,形成人人慈善、时时慈善、处处慈善的生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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