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约定无效的新司法解释已于9月1日正式施行。尽管该解释只是对《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已有法律规定的重申,并非全新政策,但仍在这段时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热议。
为何会“一石激起千层浪”?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浙江大学何文炯教授指出:“社会保险制度设计和运行规则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任何政策变动都会影响个人、家庭和用人单位的行为选择,因此格外敏感。”广泛关注甚至误读的背后,实际反映出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已出现明显的不适应。
何文炯教授是我国社会保障与风险管理领域的权威学者,现任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并担任浙江大学民生保障与公共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他长期致力于社会保障基础理论和民生保障领域重大制度政策研究,对养老金、医疗保障、照护保障和生育保障等制度研究尤深。他主持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系统提出构建“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有效率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路、“社会保险系统老龄化理论”和“国民社会保障权益平等”、“社会保障制度要注重代际均衡”等重要观点。他的多项研究成果直接服务于国家立法、中央文件制定、国家规划编制和行业规范制定。
何文炯指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虽取得显著成效,但仍面临诸多挑战:企业普遍反映缴费负担较重,部分中低收入劳动者面临因参保减少当期收入而陷入两难;超2亿灵活就业人员尚未被有效纳入职工社会保险体系;社会保险可持续性引发代际矛盾和制度信任危机;不同群体间待遇差距显著影响制度公平。这些问题都迫切要求推进系统性、深层次的制度改革。
针对中小微企业缴费负担过重的问题,他提出“短期继续减负、长期系统改革” 的两步走策略,以平衡合规要求与企业生存需求。
面对中低收入劳动者 “短期收入与长期保障” 之间的矛盾,他建议增强制度灵活性,并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提供针对性支持。
在养老金可持续方面,他呼吁厘清历史债务、推动国有资本划转社会保障基金、建立精算报告制度,以提升制度的透明度和公众信任。
何文炯强调,社会保障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途径之一,当前应确立“国民社会保障权益平等”和“劳动者权益平等”两大原则,按“抑峰填谷”思路,缩小不同群体间的待遇差距,强化基本养老金“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引导中高收入群体通过职业年金、个人养老金提升保障水平,从而让晚年的生活更加宽裕。
在他看来,未来中国社会保障改革应着眼于整体重构系统、增强制度统一性和可持续性、创新运行机制,尤其须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边界。最终目标是构建一个更具包容性、适应性和科学性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真正实现普惠、公平与高效。
围绕社会保障领域热点关注和改革方向解读,腾讯财经《养老进行时》对话何文炯。
以下是对话详情:
1、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过重:短期可适度减负稳就业,长期需重构制度框架系统改革
腾讯财经:最高人民法院8月1日出台的司法《解释(二)》明确“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约定无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甚至误读。您认为这一解释出台的最深层背景是什么?它折射出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的哪些深层矛盾?
何文炯: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的这一司法解释,明确“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约定无效,这并非一项新的社会保险政策,而是对《劳动法》(1994年颁布)和《社会保险法》(2010年颁布)已有规定的重申,强调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存在清晰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自愿放弃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但后来关于这一约定的有效性出现了争议。各地此类案例不少。我理解,这一司法解释,旨在减少乃至杜绝此类纠纷,推动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规范运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值得重视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误解和误读,如被理解为“全民强制保险”,造成了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不安。实际上,该解释仅针对具有清晰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并不影响灵活就业人员等其他群体依规自主选择参加适合自己的社会保险。
需要指出的是,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险政策如此关注,是因为社会保险制度设计和运行规则既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每一个用人单位的劳动力成本,政策变动会影响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和每一个用人单位的行为选择,所以政策的任何变动都十分敏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社会保险领域的改革和建设虽然取得显著成就,但社会保障制度仍存在诸多缺陷,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实际运行中矛盾突出,亟需加快改革。
这项司法解释也反映出当前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乃至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与当代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已不相适应,凸显出深化制度改革的迫切性。下一步,应从整体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一是根据社会成员基本风险保障需求变化,按照国民权益平等原则,完善社会保障项目体系,明确各项目功能定位和职责分工,明确社会保障领域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二是针对人口结构和劳动力市场变化趋势,改进制度设计,建立社会保险精算制度,增强制度可持续性;三是创新制度运行机制,包括行政管理、经办服务及医疗、照护、教育培训等相关服务供给机制,不断提升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效率。
腾讯财经:严格执行现行社会保险规则,无疑会增加企业用工成本,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推动社会保险“应保尽保”的同时,您认为应该如何改革来平衡社会保险合规与企业生存压力,避免加剧“非正规就业”?
何文炯:从过去20多年来的实践看,用人单位普遍反映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过重,尤其在经济发展面临较多困难的时候,企业对劳动力成本变化更为敏感,诉求也更为强烈。正因如此,现行职工社会保险筹资规则长期未能得到严格执行,尤其是在中小微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突出表现有两种情况:一是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普遍没有做实,即实际缴费基数往往低于政策规定水平,许多地区直接按当地最低缴费基数执行(即社会平均工资的60%);二是部分应参保劳动者未参加社会保险,实际参保职工数量低于应参保职工的数量。所以,出现了“高标准立法、普遍性违法”的现象。
回应企业的诉求,近年来中央推出一系列减负措施,包括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等措施,以减轻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
针对当前现实,为平衡用人单位劳动力成本与制度可持续性,并防止为规避缴费而加剧“非正规就业化”,可考虑分两步推进改革:
第一步,在现行筹资规则下,保持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继续适度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负担。由此所产生的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缺口,可部分通过国有资本收益弥补,部分依托未来经济发展逐步消化。此举既有利于促就业、稳社会,也有助于抑制“非正规就业”扩张。
第二步,应尽早系统规划、稳步推进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整体改革。现行制度形成于20世纪末,在实施过程中,虽有个别项目调整,但整体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包括经济体制、经济结构、人口年龄与空间结构、劳动力市场与就业形态等方面的转型。应基于对社会保障的新认知和对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趋势,重新架构更科学、更合理、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筹资机制与运行管理模式。
2、针对中低收入者的“两难”应增强社会保险制度灵活性,发挥社会救助等保障手段
腾讯财经:对于中低收入劳动者而言,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虽有助于保障其长期权益,但短期到手收入下降可能影响生存,应如何平衡这种“短期阵痛”与“长期保障”之间的矛盾?
何文炯:对于劳动者而言,就业是为了获取收入以满足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求、承担家庭责任的重要途径,同时也需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劳动者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基本权益,而缴纳社会保险费则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体现了个人对社会风险共担机制的参与。这既要求劳动者依法履行缴费义务,也要求国家在设计社会保险制度及筹资规则时,充分考量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与实际承受能力。
在现行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下,5个险种中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无需个人缴费,失业保险仅需缴纳工资的1%并进入统筹基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则分别缴纳工资的8%和2%,这两项费用均进入个人账户。尽管这些缴费会对劳动者当期可支配收入产生一定影响,但其本质属于个人资产的跨期配置,旨在应对未来的养老、医疗等风险。从现行筹资规则看,职工个人缴费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直接贡献较为有限。
对大多数有清晰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言,这一水平的缴费在其可承受范围之内,一般不会影响其基本生存。然而,对于收入较低或家庭经济困难的劳动者,他们更迫切地需要增加当期可支配收入以应对生活压力,这种诉求理应受到理解和重视。因此,社会保险制度应进一步增强灵活性:例如为缺乏稳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提供自愿参保的选项;探索在某些社会保险项目中增加缴费弹性,如适度降低最低缴费基数、允许阶段性中断或补缴,并在最终待遇核发时进行相应调整。同时,还应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职工福利等保障手段的作用,对低收入群体给予更有针对性的支持。
3、针对灵活就业者的保障缺口:不能套用传统社会保险框架,需制度创新适配新就业形态
腾讯财经:当前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庞大,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数据,2025年第一季度全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34亿人,但这部分人社会保险参保率偏低,且因这类群体流动性强,还普遍面临社会保险转移接续不畅的问题。您认为应如何采取措施,将这一群体更有效地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何文炯: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保障是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应享有的基本权益。理论上,职工社会保险本应覆盖所有工薪劳动者。然而,现行制度在设计过程中主要基于存在清晰劳动关系的就业形态,并未充分考虑到其他类型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导致其在面向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时,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尽管后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政策修补,例如允许灵活就业者参加部分险种,但绝大多数人仍未被真正纳入职工社会保险体系。尤其在当前经济结构与劳动力市场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现行制度难以适应新就业形态的问题愈发突出。
灵活就业人员已成为劳动力市场中规模不断扩大、重要性持续提升的群体,其社会保障问题亟需得到高度重视。我们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增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包容性。长期以来,社会保险转移接续不畅是一个突出问题。以往讨论多集中于农民工流动或返乡后的保障衔接,而如今该问题已波及更广泛的劳动者群体。制度层面,人社部等部门在2009年、2016年和2019年多次出台相关规定,随着政府电子信息系统逐步完善,转移接续效率已有所提升。但由于转移过程可能对基金转入地带来一定压力和风险,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障碍。
因此,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不能简单套用现行职工社会保险框架,而应推动制度本身改革,使之更好地契合该群体的就业特征和需求。现有的缴费机制、基数核定等方式,难以准确反映灵活就业收入不稳定、多样化等特点。社会已经变迁,制度也须与时俱进。我们应立足于灵活就业者的风险保障需求与制度运行效率,在保障项目设置、待遇水平、缴费基数、费率及缴纳方式等方面做出特殊安排,同时也要保持与正规就业者制度的有效衔接与公平性。
从长远来看,国家应致力于构建一套统一、包容、适应各类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
4、针对养老金代际信任危机,应化解历史债务,推进国有资本划转社会保障基金,提升制度透明度
腾讯财经:有多家研究机构预测,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存在缺口,因而这项制度的可持续性令人担忧。这项制度实行现收现付制,即当前年轻人缴费用于赡养现有的退休人员。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人口出生率降低,抚养比不断提高,养老金替代率也持续降低,这些问题加剧了年轻一代对养老金制度的信任危机,甚至有人调侃“不是年轻人需要社保,而是社保需要年轻人”。要重塑代际契约、赢得长期信任,社会保障体系需要进行哪些深化改革?
何文炯:养老金是全社会最为关注的社会保障项目之一。我国现行基本养老金制度主要包括两类:一是面向工薪劳动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面向其他社会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1997年建立以来,总体运行平稳,实现了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该制度设有个人账户,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现收现付制。但由于人口老龄化加速、经济转型、劳动力市场变化以及制度转轨中历史债务未完全化解等因素,这一制度面临可持续性压力,也引起了学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多家研究机构对其基金趋势的预测虽结论不一,但均提示中长期风险值得高度重视。
相比之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较为简单,财政支持占比较高,其核心问题是养老金水平过低,难以有效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但公众对其可持续性的质疑较少。
政府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者和维护者,对该制度负有最终责任,《社会保险法》也明确了政府在基金不足时的补助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继续依法参保缴费,这既是为职工积累养老金权益,也是履行社会责任。为增强公众对制度的信任,政府应多措并举推进改革:
一是妥善解决历史债务问题,明确责任主体并制定合理的处置方案,及时向社会披露;
二是持续推进国有资本划转社会保障基金,改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
三是进一步理顺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筹资责任,建立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
四是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精算报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精算结果,提升制度透明性和公众信任度。
此外,还应从制度设计上体现代际均衡原则,不仅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也兼顾各年龄段社会成员的利益,通过制度优化与机制创新实现养老保险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5、社会保障再分配功能不强,应以“抑峰填谷”原则,缩小不同群体间的待遇差距
腾讯财经:社会保障本应发挥正向再分配功能,但当前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不同群体间的社保待遇差距显著,削弱了其再分配功能。应如何通过制度改革进一步缩小不同群体间的社会保障待遇差距?
何文炯:社会保障是国家实行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途径之一。一个设计合理、运行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改善社会整体分配格局。然而,受历史与现实多重因素影响,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仍以分类、分群保障为主,各项制度之间缺乏有效统筹与协调,导致不同群体间的基本保障待遇存在显著差距。这不仅削弱了社会保障本应具备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个别项目甚至产生逆向调节效应,既不符合社会保障追求公平的内在原则,也难以适应共同富裕的战略要求。
因此,当前亟需通过深化改革,系统优化现行制度安排。最核心的是,应确立“国民社会保障权益平等”和“劳动者权益平等”两大原则,按“抑峰填谷”的思路,严格控制并逐步缩小不同群体间基本保障待遇差距。重点任务包括加快建立统一的国民基础养老金制度,积极推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整合,最终构建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有效率的社会保障体系。
6、推动多层次养老金体系建设,让基本养老金回归“保基本”属性
腾讯财经:我国养老金替代率已从 2000 年前的 70% 以上降至 2021 年的40.2%,且地区、群体间差异显著。当前,我国多层次养老金体系结构尚不均衡:作为第二层次的职业年金发展迟缓,覆盖面有限;第三层次个人养老金自推出以来,尽管提供每年1.2万元的税收优惠激励,但公众参与度仍然较低。在此背景下,应当如何有效推进我国多层次养老金体系的建设,以提升整体养老保障水平?
何文炯:我国养老金制度在改革前主要覆盖体制内正式工作人员,以退休工资形式发放。改革后,我国确立了多层次的养老金体系框架:第一层次为基本养老金(公共养老金),由政府组织、面向全民;第二层次为职业养老金(含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由用人单位设立;第三层次为个人养老金,由个人自主决定、自愿参与、自己缴费、金融机构运营。
经过20多年的实践,第一层次已基本实现全民覆盖,但职工与居民两项制度间的待遇差距仍然显著;而第二、三层次的发展则相对缓慢,未能有效发挥补充保障作用。
关于养老金替代率,国际通行算法是个人初始养老金与退休前工资之比。在我国,有人用“平均养老金÷社会平均工资”进行估算。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职工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呈逐步下降趋势,这符合制度改革中“回归保基本”的初衷——即适度降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引导中高收入群体通过职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来提升老年生活水平。
然而现实情况是,补充性养老金参与率普遍偏低。究其原因,可概括为“有需要的人缺乏支付能力,有支付能力的人需求不足”。“有需要者”主要是农民、灵活就业者等群体,他们基本养老金水平低,却缺乏参加职业年金的渠道或个人养老金的购买能力;“有支付能力者”多为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其中部分已享有职业年金或具备购买个人养老金能力,但因基本养老金保障较为充分,对补充养老金兴趣有限。
需要明确,第二、三层次养老金主要定位于中高收入群体。要推动其发展,关键在于增强该群体的内在动力。当前应重点推进以下改革:优化基本养老金制度设计,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稳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并强化其“保基本”属性,引导中高收入群体认识到基本养老金仅保障基本生活,若希望晚年生活更加宽裕,需依靠职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等补充渠道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