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上参保人员进入退休高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诉求呈指数级增长,但现行机制在补缴理念、制度设计、执行效能等层面存在多重掣肘,导致补缴机制不健全,补缴救济途径不畅通,亟待通过系统性改革实现制度重构。
一是部门理念偏差,机构协同失效。一些主管部门延续传统行政管理理念,将养老保险补缴简单归类为行政审批,设置过高的补缴门槛,忽视社会保障的本质属性。当前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在不同环节设置不同的管理机构,使得整体性的补缴业务被强行拆分,经办、征缴、监管等多个环节的协同失效,引发责任推诿等现象。
二是法律规定不明确,各地标准混乱。现行社会保险法未设定补缴条款,亦未明确补缴情形。上位法缺失导致各地普遍性以政策文件作为实际管理的依据,长期的地方统筹,形成的不同理解,导致各地补缴政策存在较大差异。省级文件普遍采用“国家规定”等模糊表述,地市层面操作标准也较混乱,形成“一省一策、一市一规”的局面。
三是司法救济困境,路径受限。行政补缴路径受阻,迫使劳动者转向寻求司法途径救济。然而,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法属性决定了补缴并非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便进入司法程序也会面临专业性的审理障碍,裁判常陷“以社保核定为准”的困境。
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重构补缴理念,优化部门协同。老有所养是最大的社会保障,基本养老保险最大的意义在于公平与全覆盖。因此,各地要及时转换理念,坚守“应补尽补”的理念,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开源”社保基金,将补缴纳入社保扩面资源,通过精算平衡补缴成本与基金安全。建立跨部门协作平台,实现社保监管、参保登记、费用征缴等全流程贯通,建立补缴激励机制与执法监管并重机制。
二是推动补缴标准法定化,逐步实现全国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的实质是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公平待遇。补缴标准的法定化正是公平的最好体现。当前,各地基本已实行或正在实行省级统筹,可探索以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统一全省的补缴标准,并通过立法备案审查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各省补缴标准的差异,随着全国统筹进程,最终实现全国统一。
三是构建司法、行政协同治理格局,破解路径困境。社会法的本质必然要依靠政府积极介入,主动实施和执行补缴政策,才能达到社会保障之目的。构建行政主导、司法辅助的协同治理格局,强化行政部门主动作为,建立“预防——追缴——惩处”全链条机制,司法则聚焦劳动关系等基础事实认定以及对行政路径的救济。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