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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第一批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11 浏览:123次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一批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找准检察为民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推动“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更好落地见效。

  该批典型案例分别是广西黄某标申请民事监督案、辽宁董某羽国家司法救助案以及四川李某颖、李某艺国家司法救助案。

  这批典型案例涵盖多种类型,有申请民事监督案,还有对因犯罪侵害致困被害人的司法救助案等。同时,典型案例直击民生热点,聚焦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退役军人、农村困难妇女等重点人群权益保障问题,具有较强代表性。

  最高检第十检察厅负责人指出,各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要按照《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更加主动找准运用检察力量做实司法为民、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用心用情办好关乎人心向背的民生案件。大力推进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努力把检察信访矛盾化解在首办环节。大力提升控告申诉案件办理质量,主动开展调查核实,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等工作,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救济。切实加大对重点人群的司法救助力度,大力推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建设。

  案例一

  广西黄某标申请民事监督案

  【关键词】

  申请民事监督? 大检察官下访接访? 释法说理? 救助帮扶法治化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5日,民事监督申请人黄某标与黄某源、黄某晟因土地纠纷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引发打斗,造成黄某标受伤。当天,黄某标到某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2天,出院后两个月内复诊6次。此后,黄某标因感到视力模糊,又到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双眼白内障,住院13天。

  2021年2月23日,黄某标以其两次住院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应由黄某晟、黄某源赔偿为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1年5月13日,巴马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黄某标因在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及复诊发生的诊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5985.3元,对要求被告赔偿其在某医学院附属医院的治疗费等经济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8月12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未造成黄某标严重后果、一审判决赔偿黄某标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错误为由,改判被告赔偿黄某标3985.3元。黄某标到巴马县人民检察院反映其不服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申请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在深入巴马县人民检察院调研期间,决定下访接访包案办理黄某标申请民事监督案。

  审查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全面审查黄某标监督申请书、原案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等材料,指导检察官现场查看争议土地情况,入户了解黄某标生活现状,向某人民医院及某医学院附属医院调取诊断证明及医疗费凭证等材料,全面梳理掌握黄某标案件及其家庭生活有关情况。经调查核实,查明:黄某标于2020年1月25日至2月5日在某人民医院治疗,此后两个月内复诊6次,有关治疗费等经济损失已获得赔偿;于2020年5月6日至18日在某医学院附属医院第二次住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双眼白内障,住院收费票据显示发生医疗费12983.76元,除去医保统筹支付部分,其个人支付医疗费5074.37元,未获得赔偿。2020年11月16日,巴马县公安局对黄某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黄某标本人系退役军人,妻子周某春为肢体二级残疾,家庭生活主要靠黄某标较低的退休工资及政策性补助维持,家庭生活较为困难。

  2023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在巴马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访黄某标,当面听取其诉求,耐心释法说理。

  针对黄某标要求检察机关监督的诉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告知,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依法处分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并由此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后,黄某标作为原告并没有上诉,在被告上诉、二审法院予以改判的情况下,其也没有向法院申请再审,可以推定其认同法院判决。现黄某标以法院判决错误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但由于之前并未行使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且已超过再审申请期限,不符合民事检察监督申请受理条件。

  关于黄某标提出的其双眼患白内障系被告殴打所致、被告应给予赔偿的诉求。我国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的,该方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根据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入院及出院记录等在案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黄某标患白内障的事实与被告殴打行为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判决不支持黄某标的上述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但考虑到本案黄某标被殴打后两次住院治疗的间隔时间较短,不排除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的关联性,且综合考虑黄某标本人系退役军人,家庭生活较为困难等因素,为减轻当事人访累诉累、促进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应当能动履职,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黄某标必要的救助帮扶,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接访后,黄某标对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其案件表示感谢,以一句“我都听您的”表达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释法说理的高度认同和感激,并表示其心结已解,今后不再信访。

  延伸工作。下访接访结束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指示当地检察机关再次入户,探望黄某标及其妻子,传递检察人文关怀。检察机关同时走访村委会,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按程序反映诉求,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筑牢民生司法保障安全网。

  2024年3月,巴马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妇联共同印发的《关于开展司法救助集中回访活动的通知》,再次对黄某标进行回访,其表示已获救助帮扶,感谢检察机关的关心关怀。

  【典型意义】

  (一)检察长带头下访接访解决信访问题,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群众“家门口”。大检察官在下基层调研时,主动包案化解疑难复杂案件,以“谁下访、谁接待、谁负责协调处理”为原则,压实包案责任,做优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有效减轻了群众诉累访累,实现了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推动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把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到实处。

  (二)高质效办理控告申诉检察案件,落实好“检护民生”。针对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虽不符合受理条件但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情况,广西检察机关按照“接访前调查+接访中说理+接访后关爱”的步骤,以“如我在诉”的理念耐心释法说理,有针对性地回应诉求,积极开展救助帮扶及回访,让案件当事人实实在在感受到公平正义,促进解决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有效传递检察关怀。

  案件二

  辽宁董某羽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强制猥亵案被害人? 残疾未成年人? 检察长接访? 提前介入? 综合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董某羽,系吕某强制猥亵案被害人。

  2023年9月9日18时许,吕某以送给董某羽(系未成年人)熊猫玩具为由,将其骗至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某住所,对其进行强制猥亵。经法医鉴定,董某羽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缓,无性防卫能力。2023年9月10日,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以吕某涉嫌强制猥亵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于2023年9月1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于2024年3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3月27日,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吕某犯强制猥亵罪向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2024年1月26日,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辽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百千万”工程的要求,由该院检察长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待乔某某。乔某某反映:其女儿董某羽系智力残疾未成年人,因无法准确表述案件经过,导致吕某强制猥亵案证据不足,办案陷于停顿,要求检察机关监督。该院检察长在接访过程中还了解到,董某羽家庭因案导致生活困难,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

  审查办理。该院检察长接访后,第一时间召开案件研商会,成立由检察长带头推进,控告申诉、刑事检察部门联合协作的工作专班,同步推进吕某强制猥亵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和董某羽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工作。该院会同公安机关,多次到案发地开展实地走访,从犯罪嫌疑人吕某的邻居处获得关键证词,使案件侦破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经检察官多次走访获得董某羽信任,在其家长配合和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董某羽稳定陈述案件事实,形成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条,有力推动吕某强制猥亵案办理。同时,经调查核实,查明:董某羽系未成年人,智力残疾二级,自幼父母离异,由母亲乔某某抚养。母亲乔某某患有多种疾病,无劳动能力,属低保家庭。父亲董某江欠有外债,以打零工为生,至今未支付过抚养费。案发后,董某羽出现暴躁易怒、打人毁物、夜晚难以入睡等应激反应,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大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董某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遭受刑事犯罪侵害的智力残疾未成年人,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决定予以救助,快速发放司法救助金,解决其面临的急迫生活困难。

  延伸工作。为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大东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被救助人面临的实际困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多元化救助帮扶措施:一是区妇联将董某羽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定期安排心理咨询人员对董某羽进行心理疏导;二是区司法局帮助被救助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律师,更好地满足诉讼需求,向被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以及起诉董某羽父亲支付抚养费;三是区教育局以及被救助人所在学校,为董某羽发放困难学生资助金,减免餐费、校车以及教辅材料等费用;四是被救助人所在的街道办和社区居委会,跟踪回访关注董某羽身体情况和生活状况,定期进行慰问。

  大东区人民检察院还以本案办理为契机,与公安机关、街道办、特殊教育学校等召开联席会议,建立“检察机关+街道+校园+X”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机制,适时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讲活动,提升学生对犯罪侵害行为的辨别能力,形成保护智力残疾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长效工作机制。

  【典型意义】

  (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用心用情做实“检护民生”。对涉及民生以及重点人群的信访事项,检察机关以院领导接访为牵引,压实首办责任和属地责任,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积极回应当事人诉求,有效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

  (二)衔接开展社会救助,着力解决被救助人“急难愁盼”。检察机关发挥司法救助“雪中送炭”功能作用,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并立足被救助人实际困难,积极协调开展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学习生活费用减免、回访慰问等多元化综合帮扶措施,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有力提升司法救助工作质效。

  (三)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有效推进“诉源治理”。针对原案反映出的智力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问题,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街道办和特殊教育学校共同创建“检察机关+街道+校园+X”的综合保护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强化保护合力,精准守护智力残疾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推动案涉领域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诉源治理。

  案例三

  四川李某颖、李某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未成年被害人? 乡镇检察联络员? 联合救助? 心理疏导?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李某颖、李某艺,均系周某军过失致人重伤案被害人。

  2020年3月18日,周某军锯断自家门前的榕树后,为避免树桩再发新芽,周某军试图用汽车清洁动力剂将树桩彻底烧死,在试点火确定汽车清洁动力剂燃烧性能过程中,树桩上残留的火苗引爆了装有汽车清洁动力剂的塑料瓶,火焰瞬间烧到在旁边观看的李某颖、李某艺等人身上。事后,周某军将二人送至医院抢救。经鉴定,李某颖胸腹部、右肘、双下肢烧伤,属重伤二级;李某艺烧伤致重度容貌毁损,全身瘢痕,左手功能丧失,呼吸道吸入性损伤,分别属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2020年3月27日,四川省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以周某军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立案侦查,于2022年10月7日移送沙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3年5月31日,沙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9月14日,沙湾区人民法院以周某军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2022年8月23日,沙湾区某镇12309检察服务分中心的检察联络员向沙湾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线索:该镇两幼童被火烧伤,现已度过危险期,但双方经济状况不好,医治能力有限;双方矛盾尖锐,受伤幼童父母情绪很大,希望检察机关处理。

  审查办理。沙湾区人民检察院收到线索后,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进村入户调查核实,查明:案发前,李某颖、李某艺一家共5人,李某颖上小学二年级,李某艺上幼儿园;其父母经营街边小吃,收入较低,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其祖母近60岁,患有白内障,无稳定经济收入。案发后,李某颖、李某艺伤情严重,前期医治已花费140万余元,后续还需不断进行松解手术、植皮、左手功能等康复治疗,费用巨大,其父母无力负担,且二人为陪同医治和照顾被救助人,已中断小吃经营,家庭失去经济来源。周某军为普通工薪家庭,赔偿能力十分有限。李某颖、李某艺急需救治,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沙湾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颖、李某艺因周某军过失致人重伤案急需救治,但其家庭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符合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条件,且系因案致困未成年人,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为加大救助力度,沙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请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开通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加快案件办理进度,联合发放司法救助金。

  延伸工作。为解决被救助人后续医治面临的巨大医疗费用缺口问题,沙湾区人民检察院多措并举,着力解决被救助人家庭的急难愁盼。一是对周某军就刑事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进行释法说理,敦促其变卖非居住商品房,筹款赔偿;二是组织全院干警捐款,推动沙湾区有关社会救助部门以发放慰问金、爱心捐款、指导申请“轻松筹”“水滴筹”等方式筹款;三是经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协同推动四川省妇联、妇女儿童基金会以及乐山市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部门,向被救助人发放各类社会救助款项。截至2024年4月,在沙湾区人民检察院的帮助下,两名被救助人的医疗费难题基本得到解决。

  2024年3月,沙湾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被救助人面临的其他生活困难,以纵深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契机,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综合帮扶。一是区民政局将李某颖、李某艺及二人父亲纳入低保,保障家庭基本生活;二是区教育局减免书杂费,发放生活费补助,指导李某颖、李某艺所在学校(幼儿园)对二人给予更多关心爱护,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三是区残联为李某艺评定残疾等级,给予相应生活补贴。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沙湾区人民检察院邀请高校社工专家开展回访,为被救助人进行心理疏导,指导其父母更加关注被救助人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目前,被救助人已正常上学,心理状态平稳,父亲在某饭店从事厨师工作,母亲重新开始经营小吃,家庭生活逐渐步入正轨。

  【典型意义】

  (一)能动履职收集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延伸检察服务触角,积极利用检察力量下沉至乡镇、村组,加大司法救助案件线索收集力度,较好解决线索发现难等问题。

  (二)高质效办理司法救助案件。针对救助需求较大的实际,三级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开通绿色通道,形成多级联动的快速响应机制,促进解决被救助人面临的急迫困难,充分展现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

  (三)积极衔接开展社会救助。立足更好解决被救助人面临的实际困难,坚持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心理疏导、民政救助、教育帮扶,实现“单一救助”向“多元帮扶”转变,有效传递检察温暖,进一步强化民生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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