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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8年后,如何推进建立适合我国的长护险制度?

发布时间:2024-05-29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浏览:549次

     作为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长期护理保险是我国继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之后又一项全新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通过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迫切且重要

  我国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速度快,家庭小型化和空巢化日益普遍。近年来,因年老、疾病、伤残带来的长期失能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亟需建立有效的制度以满足日益增长的长期照护服务需求;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持续深化,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缓和“社会性住院”问题的呼声越来越高,需要一项新的保障机制来满足出院患者的长期护理需求。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要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1年3月全国“两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又作出部署安排。

  2022年,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突破2亿人,达到2.1亿,占总人口的14.9%。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统计,全国有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超过1.3亿个,其中近3000万户是独居老人,超过5000万户家庭中有2位及以上老年人。老年人是长期失能风险的高发群体,一些发达国家(如德国)的数据显示,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长期失能率超过20%,8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这一比率超过40%,90岁及以上达到了70%。从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看,我国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已经达到了3580万人,90岁及以上超高龄老人接近460万人,全社会因年老体衰造成的长期失能风险不断增加,迫切需要建立起有效的保障制度,对长期特别是重度失能的社会风险加以化解。

  试点地区已经探索了有益经验

  为了妥善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的相关保障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6年,国家组织15个城市统一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国家医保局成立后,在跟踪评估并认真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探索力度,并于2020年会同财政部将制度试点扩大到49个城市。截至2022年底,全国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69亿,累计有195万人享受待遇,累计支出基金624亿元,年人均支出1.4万元。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可以享受每月数百元至数千元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或入住机构接受专业长期照护服务,或居家接受专业机构的上门照护服务。从试点地区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仅有效减轻了失能人员所在家庭的照护和经济负担,也显著缓解了医院的“占床”问题,一些试点地区的失能人员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节省医保基金支出达到四成以上。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开展至今,各地已经探索了不少有益经验。第一,以重度失能人员为重点保障对象,促进形成了一大批能够提供机构照护或居家上门服务的长期护理机构,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夯实了专业服务基础。第二,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要经办机构,创新建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协议委托、定点管理的服务运营机制,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探索了经办管理模式。第三,以分级评估为依据,整合出台了涵盖日常生活活动、认知、感知觉与沟通的全方位失能评估标准和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统一了评估标准体系。第四,以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为核心保障内容,创建了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喘息照护、安宁疗护、心理慰藉、辅具支持等在内的全面保障项目,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摸索了有效保障范围。此外,一些试点地区在筹资可负担、制度可持续的前提下,探索将保障对象扩大到中度失能和失智人员,将参保范围扩大到包括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在内的全部参保人群,尝试了机构专业照护、居家上门照护服务包、亲属照护、志愿服务等多种服务形式,探索了专业服务、照护津贴及其组合的多种待遇形式,打造了包括评估专家和评估人员的评估队伍,规范了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和评估流程规范,建立了失能等级评估结果的跨部门认同机制,并积极探索医保、财政、人社、民政、卫生健康等多部门的相关制度整合机制,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评估和服务的定点管理机制,为建立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议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目的,是补齐社会保障制度短板,切实解决失能人员护理保障问题。下一步,有关部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妥善做好从试点到全面推进的准备工作。

  第一,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为指引,以保障基本为原则,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应以重度失能人员为重点保障对象,以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为重点保障内容,推动形成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第二,建立健全各方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当前,我国仍处于减税降费大环境,财政压力依旧较大,在不增加企业、单位、职工、居民家庭负担的前提下,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采取多方分担机制,单位出一些、个人缴一些、财政补一些,福彩公益金拿一些,鼓励社会捐赠。做好政策宣传,引导社会理性,低水平起步,缴费负担可承受,尽快实现制度统一和全国推行,让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尽早享受到待遇保障。

  第三,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的各项服务管理机制。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社会力量参与的经办机制,在保障基金安全前提下,合理确定经办服务费率,鼓励采取全流程委托经办模式,提高经办服务效率;完善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的定点管理机制,提高评估队伍专业度和稳定性,尽快建立一批独立、权威的失能等级评估机构;规范发展长期护理服务市场,做好专业机构照护服务稽查、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监督、亲属照护服务监管,尽快培育一大批懂政策、强专业、职业化的长期照护师队伍。

  第四,加强跨部门的制度衔接与整合机制。当前,民政、残联、人社等多部门均有针对失能人员的保障制度,高龄津贴、残疾人护理津贴、养老服务津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等存在保障对象重合、保障内容重叠的问题。为了规范保障机制,提高公共资金和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应加强制度衔接与整合。以长期护理保险为核心制度,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对自付能力有限的较低收入家庭辅之以长期护理救助待遇,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失能人员仍由原有政策加以保障。各部门之间采取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政策覆盖信息共享,避免重复保障和保障空白。

  总之,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切实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承诺兑现,是实现全人群全生命周期安全网保障的重要举措。在面对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加速趋势下,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处理好当前保障有力与长期制度持续的关系,稳妥起步,扎实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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