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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王绪瑾:走好中国特色金融之路 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4-04-08 来源:金融时报 浏览:791次

       按语: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保险”关键词共出现5次,为更好发挥经济“减震器”与社会“稳定器”功能,保险在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域被寄予重望。我国1980年恢复国内财产保险业务,1982年恢复人身保险业务以来,保险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增长到2023年的51247亿元,至今一直位居全球保险市场第2位,保险业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有效发挥保险业的作用,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金融时报》记者专访了我会商业保险研究分会会长、北京工商大学中国保险研究院院长王绪瑾教授,他在回顾中国保险业取得成就的基础上,提出了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建议。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金融时报》记者:目前中国保险业已成为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保险业着力构建可持续的发展新生态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王绪瑾:第一,保险保费规模不断扩大,国际地位提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显示,保费收入由1980年的4.6亿元增长到2023年的51247亿元。与此同时,中国保险市场在国际保险市场的地位也大幅提升,从1999年的全球第16位到2001年的全球第13位,直到2017年的全球第2位,并且一直稳居于这一位次。

  第二,保险主体多元化水平显著提升,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正在形成。保险公司数量从1980年的1家到1986年的2家再到2002年的57家、2015年的138家,直至2022年的237家。其中,保险集团13家、财产保险公司89家、人寿保险公司92家、再保险公司7家、资产管理公司33家、其他类型的机构3家。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促进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险市场份额由独家垄断、寡头垄断逐步向垄断竞争型转变,但财产保险与寿险市场集中程度有所不同。

  第三,外资保险公司数量稳步增加,市场份额逐年提升。外资保险公司数量从1992年的1家,增加到2001年的31家、2022年的60家。其中,外资保险集团2家、外资寿险公司27家、外资财产保险公司21家、外资再保险公司9家、外资资产管理公司1家。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也从2001年的1.55%增加到2015年的7.17%、2022年的8.09%。

  第四,监管制度不断完善,保险业国际监管中的中国元素得以增进。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商业保险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为满足对外开放需要,国家于1992年颁布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2002年为满足入世需要,首次修订了《保险法》,2009年、2015年两次修订了《保险法》;同时,中国多次制定和修订了有关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交强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等一系列保险监管的法规和规章,从而形成了系统、完善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险市场的稳健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金融时报》记者:在供给端,保险机构如何通过高质量供给满足消费者日益多元化的需求?

  王绪瑾:在供给端,保险机构想要通过高质量供给满足消费者日益多元化的需求,就必须在产品和服务两大方面下足功夫。第一,保险产品多样化水平,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多元需求。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占全部保费收入的比重呈现下降趋势,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占全部保费收入的比重呈现上升趋势,并趋于稳定;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机动车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农业保险比重显著上升,企业财产保险比重则显著下降,在机动车保险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交强险所占比重60%多;在人身保险业务中,寿险所占比重逐步下降,健康险所占比重逐步上升。

  第二,保险中介市场快速发展,营销渠道逐渐多元化。中国保险业务自1980年恢复以来,已形成了柜台销售、陌生拜访、网络销售、银行保险、电话销售多元化销售渠道。伴随着保险公司的快速发展,中国保险中介公司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截至2022年,全国已设立保险中介公司2582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分别为1708家、492家、377家。此外,还有兼业代理机构3.2万个、兼业代理点22余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约400万人。保险代理人与经纪人展业收入占全部保费收入约90%。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降低了保险经营成本,促进了市场竞争,提升了保险业的公信力。

  我国已从大国保险迈入保险大国,未来以中国文化为基础、高科技为手段、民法典为载体的保险服务化,将是我国保险业发展中新的增长点。这种文化、技术、制度与内容四位一体的格局,将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从而实现我国从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的迈进。

  《金融时报》记者:保险业的“高质量”不止表现在产品和服务上,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机构本身取得了哪些长足进步?

  王绪瑾:第一,保险公司盈利能力逐年提升,资本市场资金来源得到有益补充。发达的保险市场是健全的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因为保险投资是资本市场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保险公司既是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也是资本市场重要的长期投资者和价值投资者。另外,现代化的保险公司往往表现出“承保亏损、投资盈利”的特征,以达到综合盈利的目标,因此投资盈利为提高承保服务质量创造了重要条件。

  第二,保险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升,行业自律行为逐渐完善。随着保险业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保险公司数量的大幅增加,为了竞争需要,保险公司不断改善公司治理结构。1999年11月16日,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为保险业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促进了保险公司的规范运营,保险公司的治理水平亦不断提升。

  《金融时报》记者:党的十八大以来,保险业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方面成效如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是否稳步提升?

  王绪瑾:一方面,保险密度不断提高、保险深度不断拓展。中国的保险密度从1980年的0.48元增加到2022年的3326.15元,说明国民保险保障水平提高了;同期保险深度从0.1%提高到3.88%,说明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稳步提升。

  另一方面,保险行业受重视程度逐年提升,在社会生活中的不可或缺性愈加明显。长期以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保险行业的发展。2006年5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十条”),成为一段时期内统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2013年9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正式发布,有力地促进了健康保险的发展。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公布,进一步确定了保险业在中国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于2006年的“国十条”,2014年的“新国十条”更具时代特征,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保险业要发展”,后者则为“要发展保险业”。这些利好政策促进了保险业社会发展“稳定器”和经济增长“助推器”作用的实现。

  推动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金融时报》记者:未来,保险业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积极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

  王绪瑾:我国保险业自恢复以来发展迅速,已经迈入保险大国的行列。为推动保险业迈入保险强国,有必要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其中需求是导向,制度是关键,人才是根本,科技是手段,内容是目的。

  第一,公司治理完善化。完善公司治理的关键在于:一要明晰产权制度,将权利与责任高度关联;二要充分发挥一层三会重要作用,制度要完善,让股东会发挥决策作用,让监事会有效地对董事会监督,让董事会真正对股东会负责,让经理层做好经营,对董事会负责,形成有效的治理机制;三是要选择适度的经营模式,一家保险公司是采用资产驱动型,还是负债驱动型,抑或双驱动型,不同公司以及面对的不同的资本市场环境,其选择也不同;四要坚持保险交易法治化,要注重保险合同的约定,并在保险交易中符合保险监管的要求。

  第二,保险意识整体化。保险意识整体化包括三个层面:保险消费者的投保意识;保险人的保险功能意识在于在保险产品研发、保险展业、防灾防损、保险理赔方面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让保险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政府的保险认知意识在于政府感知到保险是社会发展“稳定器”、经济增长“推动器”,为保险发展创造条件。

  第三,保险人才专业化。保险行业是服务行业,提高保险服务质量的核心问题是人才问题,现代保险业需要的是不仅懂保险专业而且懂数字技术的复合型专业人才。为此,要培养人才、选好人才、用好人才、留住人才。在选人才方面,要有准入门槛的考试制度;在培养人才方面,要注意采用定期培训或专题研究;在用好人才方面,要注意才尽其用;在留住人才方面,注意采用股权激励、企业年金、司龄工资和优先晋升等多项并用的措施。

  第四,保险经营数字化。要在保险经营中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在展业、承保、客服、理赔、防灾防损、分保、投资等方面用好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高科技手段,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从而提高保险经营质量。

  第五,保险风险可控化。保险公司在承保和投资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管控是公司稳健经营的关键,其风险主要包括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则包括合同纠纷风险和合规风险。在经营风险方面要重点加强车险、责任险和健康险的反欺诈,以实现保险公司的长期可持续性发展。

  第六,保险投资盈利化。现代保险业一般是承保亏损、投资盈利,投资盈利填补承保亏损,达到综合盈利,综合盈利的目的是进一步做好承保服务。承保和投资是保险公司的两个车轮子,承保服务获得保费收入,增加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则是保险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而保险公司的主业是风险管理,投资盈利是为了更好地做好承保服务,优质服务又增加保费收入,增加投资资金来源,二者相得益彰。故保险投资在保证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条件下,要尽可能获得更多的利润。为实现投资盈利,从公司层面而言,要从制度、技术和人才上把握好,尤其注意把握机会与控制风险的关系。

  《金融时报》记者:如何在产品供给和服务保障上下功夫,构建多元化产品服务体系,让保险惠及更多人群?

  王绪瑾:首先,保险产品协调化。保险产品的协调要处理好两重关系,一是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避免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重复的情况,要达到互补的效果;二是商业保险区域布局与商业保险产品内部结构的关系,要实现产业结构优质化。从区域布局而言,要实现东部、中部、西部的协调化,以有效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保险保障,实现商业保险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从产品结构而言,要完善保障型产品、挖掘投资型产品、研发衍生型产品,以达到保障多层化需求。从人身保险而言,要考虑到我国人口老龄化和经济发展的情况,重点关注康养一体的保障产品,要完善养老保险产品,加强健康保险在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中的运用,拓展诊断与治疗方面的健康保险产品,挖掘康复方面的健康保险产品,研发预防与保健方面的健康保险产品;从财产保险而言,要完善机动车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挖掘责任保险的潜力,研发巨灾保险衍生品,有效为经济实体经济服务。

  其次,保险中介多元化。一个发达的保险市场,必有一个发达的保险中介市场做后盾。一个完善的中介市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保险中介可提高保险的经营效率,可提升保险业的公信力。从营销渠道而言,不同公司有不同的渠道策略。总体上来说,陌生拜访固守传统,电话销售逐步认可,银行保险卷土重来,网络销售则会快速成长。每家公司自身特点不同,其选择也不同,目的是达到有效营销。

  最后,保险保障服务化。保险服务化是在保险展业、承保、防灾防损、理赔、分保、投资过程中以客户为中心的现象。保险服务化是保险业发展的主旋律,包括基本服务、附加服务和延伸服务。基本服务包括展业、承保、分保、防灾防损、投资与理赔,在这些基本环节中,展业和承保做得好,保险纠纷少;防灾防损做得好,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叫好;分保工作做得好,原保险人赔付少;保险理赔做得好,新单、续保不会少;保险投资做得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一片好。在基本服务中,防灾防损与理赔是核心,而核心中的核心是强化防灾防损,以减少保险事故;在理赔中,要特别强调服务理赔,这样可增强被保险人保险服务的获得感,也可发挥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的效果,同时,加强保险反欺诈,尤其加强部门间合作的机动车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和健康保险的反欺诈。附加服务是在保险期间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时给予被保险人一定的服务或利益,这样可以避免客户流失、增强客户黏性,当然,要考虑附加服务与客户流失成本之间的平衡;延伸服务是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时优惠购买其他相关产品,这既方便客户,又发挥了产业链作用。例如,购买机动车保险时,有偿优惠购买机动车的防灾减损设备;购买健康保险时有偿优惠购买旅游服务或者保健服务等。在实现保险服务化过程中,要保证基本服务、鼓励附加服务、创新延伸服务,从而有效发挥保险在服务社会经济中的保障作用。

  《金融时报》记者:从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来看,有哪些值得关注和提升的地方?

  王绪瑾:第一,保险法律完善化。首先要进一步完善保险合同法,以达到保险交易的公平化;其次,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业法,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促进保险业稳健发展。例如,进一步完善《保险法》第136条中保险条款费率监管制度,应将“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改为“依法实行强制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将“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改为备案制;删除第116条第4款“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以赋予保险公司产品研发的自主权、激发市场活力,更好地满足保险消费者需求。

  第二,条款费率市场化。我国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当时缺乏市场经济基础,保险公司缺乏完全根据市场定价和独立制定条款的能力,故而在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中对保险基本条款费率须经监管机关的批准,以确保企业稳定经营,也有利于稳定市场。后来为应对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整个保险业发展的需要,先后于2002年、2008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但对基本条款和费率还是采用监管机关批准的形式。基于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已基本确立,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和行业自律制度亦已基本完善,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已完全具备面对市场需求研发产品和厘定保险费率的能力,条款费率市场化也便于体现保险公司权利和义务对价的原则,让保险公司更好地面对市场自主经营,更好地满足保险消费者多样化需求,有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

  第三,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公司治理协整化。首先,要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和法规明确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司治理的边界,政府监管的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行业自律的目的在于在合法范围内保持行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治理的目的在于合法范围内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分工在于发挥各自的功能;其次,注意加强各自的分工合作,合作的目的是实现保险总体功能的最大化;最后,对政府监管而言,要实行保险监管阶段化,区分不同市场,采用不同的监管方式,对成熟市场,有规律可循、规章可依,要依法监管;对新兴市场,无规律可循、无规章可依,则应采用市场培育式监管,避免监管失误带来市场波动,以最大限度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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