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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慈善法》座谈会在京召开

发布时间:2024-01-04 来源:秘书处 浏览:387次

座谈会会场

  2024年1月3日,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在京召开“学习贯彻《慈善法》座谈会”。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出席并主持第一阶段会议。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华中科技大学、暨南大学、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民政部培训中心等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中国慈善联合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腾讯公益基金会、南都基金会、湖南爱眼公益基金会、水滴公益、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北京基业长青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中国慈善家杂志等业界代表40多人出席会议。与会代表围绕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及其学习贯彻纷纷发言并展开了热烈讨论。第二阶段会议由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谢琼主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首先介绍了《慈善法》修正的过程及重要内容。他指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的通过意义重大,突出了以法促善、高质量发展与中国特色,是我国慈善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进展。这次修法适应了新时代对慈善法制的要求,注入了中国特色元素,弥补了应急慈善、社区慈善、个人求助网络平台等法律规制的缺失,细化了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公开募捐、信息公开、法律责任的规制,强化了政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责任和促进措施,进一步明确了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增强了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因此,这次修法为中国特色慈善事业沿着法治轨道高质量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法制条件。郑功成强调,下一步的关键是要认真贯彻落实修正后的慈善法。包括加强宣传与普法以使各界特别是慈善参与主体懂法用法;加快制定相关政策,如慈善组织登记、社区慈善、个人求助平台等的具体政策,慈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慈善法中的授权性条款均需要出台具体政策才能有效实施。他同时强调,在法律规制日益完善、发展路径日益清晰的条件下,还需要将慈善事业纳入国家现代化全局和共同富裕大局中精准定位,扎实做好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发展战略研究,以为慈善事业的长足发展提供理论支撑,这应当成为慈善学界的重要使命。他相信,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实施后,相信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环境会得到进一步改善,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也必定步入高质量发展的新境界。郑功成还指出,在这次修法进程中,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及慈善分会的成员们做出了直接且重要的贡献。是学会成员2021年底提交的尽快修正慈善法的报告引起国家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为慈善法修正的正式启动提供了理论背景。在修法过程中,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多位理事提交的关于增加应急慈善、社区慈善、个人求助网络平台法律规制及强化慈善信托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措施等修法建议,都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这反映了此次修法过程的民主,也表明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对中国特色慈善事业的发展是可以起到积极作用的。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副会长、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指出,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可以看出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高度关注和殷切期待,也体现了国家对慈善事业的高度重视。慈善是社会信任和良知的底线,慈善事业发展的价值基调是价值理性的,不应该是工具理性的,修法是为了中国特色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不光要预防问题,还要有惩罚机制,《慈善法》不能变成“慈祥法”,需在自律和外在监管之间达成平衡。关于大家热切期盼的慈善税收政策问题,实际上立法方面已经基本上到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抵扣比例在全球范围内都比较合理,主要是法律实施和落实问题。在信托基础税制没有构建起来时讨论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无异于空中楼阁。《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具有诸多亮点,包括在突发事件发生频率增加的情况下对应急慈善专章规定;强化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的责任;规范慈善组织的募捐成本披露;明确除民政部门之外的其他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等,均弥补了原有立法的不足。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教授邓国胜认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有三个亮点:一是将慈善事业发展纳入地方政府职责之中。二是完善了慈善事业监管措施,共6章16个条款,提出对慈善事业进行全过程监管,在明确民政部门全面监管职责基础上,增加了公安、财税、审计、网信等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回应了近年慈善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三是完善了慈善事业促进措施,共4章19个条款,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额,鼓励在慈善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他建议,慈善学界应该积极开展慈善法配套措施和相关细则研究,比如需要研究如何制定细则以促进而非阻碍慈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加强行业自律。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原校党委副书记叶静漪教授指出,此次慈善法修法的诸多规定是基于事前控制的视角,强化了政府相关部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责任,主张多措并举来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本次修法的第一个亮点是体现了促进性立法的特征,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通过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公益创投、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方式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第二个亮点是进一步建立健全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监管制度,回应了慈善事业发展中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但关于个人网络求助服务平台所涉及的一些包括善款使用如何规范、剩余资金如何处理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理事长贝晓超指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中“国家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与合作”“国家鼓励、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参与重大国家战略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国家鼓励在慈善领域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各种“鼓励”和“明确”性的条款需要进一步落地,尤其是授权性条款和特殊优惠等鼓励政策需要更多务实的配套政策保驾护航。《慈善法》为慈善组织提供了很多政策依据,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促进慈善事业的高质量发展首先需要慈善组织完成自身的高质量发展,能够做到坚持初心、牢记使命。

  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秘书长葛燄指出,网络募捐项目良莠不齐,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要加强对公募项目中虚假受助人、投入广告的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等的审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对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有关规定,对于平台向公众和捐赠人展示项目执行和管理成本等必要的项目信息具有非常强的指导意义,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有了更加明确的管理执法要求,同时赋予了民政系统在执法能力和责任上与公安、网信办等部门协同执法的责任。她提出,慈善组织要与管理部门良性互动,从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慈善监管部门要在管理与发展、执法与促进中达成平衡。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副会长、爱眼公益金基金会理事长彭志坤提出,此次《慈善法》修法充分体现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事业的立法理念,是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慈善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为慈善事业发展更好适应中国新阶段、新时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提供了有益指导。他认为,对于完善促进措施、规范慈善行动、强化领导监督、增设应急慈善专章、规范个人求助五个方面的修正既是对原有慈善法体系一以贯之的传承,也彰显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特色。他强调,在当前慈善事业融合发展的趋势下,应当探索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更加全面深入地促进《慈善法》落实,以最大限度发挥《慈善法》推动高质量慈善事业发展的关键作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秘书长程会强指出,《慈善法》虽然是一个原则性的纲领性规定,但是对于新时代促进慈善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是非常好的基础性法律。他认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体现了四大特点:一是宏观和微观相结合,明确慈善工作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以及强调发展社区慈善和个人求助,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宗旨和中国慈善事业的特色;二是体现了“大慈善观”,不仅要扶危济困、救孤扶老,而且要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乃至生态事业的发展;三是日常和应急相结合,在日常慈善之外增加了应急慈善;四是国内和国际相结合,一方面鼓励开展国际的交流和合作,另一方面对接受境外的捐赠,包括与境外组织和个人的合作要履行报批程序。

  水滴公司合伙人、水滴筹事业部总经理朱泽涛指出,《慈善法》需要通过各种管理办法详细规范,还需要明确个人求助中的信息核验、信息公示、金额管控、案例举报和处置。个人求助平台发展的核心问题包括平台准入、服务、审核、信息公示、资金安全、服务费收取标准和行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建议:一是明确个人大病求助平台的定位,以更好地引导个人求助、大病患者在正规平台发布下求助信息并得到救助;二是建立民政部指定平台的标准或准入门槛;三是明确发起人发布真实信息的内容及平台核验的内容;四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平台信息公示的内容;五要明确向服务对象筹款人收取服务费的标准;六是平台要健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求助规模相适应的审核力量;七是平台应建立用户资金银行专管户;八是建立行业共享黑名单机制,杜绝平台发生恶意推广(利用筹款用户链接在微信群或者社交媒体上推广,并赚取高额抽成)的行为,维护行业公信力。

  中国慈善联合会常务副秘书长刘佑平指出,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中行业组织具有两大使命,一是提升社会对慈善的信任,二是促进行业生态的发展。行业组织必须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对社区慈善、应急慈善、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规定为依据,以中国现代化高质量发展为根本要求,紧跟法律步伐,主动适应法律的变化。他认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将慈善的第一主体捐赠人和志愿者纳入信用记录制度去鼓励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对慈善生态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他强调,普法比修法更重要,要做好对各个部委工作人员和媒体从业者的普法,并进行跟踪评估。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助理、慈善分会常务副会长彭建梅指出,慈善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个人求助、募捐成本涉及慈善行业至关重要的环节,希望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将学法和配套政策的研究结合起来。当前慈善服务的空间非常开放,慈善在科技文卫体等发展类领域将大有作为。她强调,要为联合募捐中合作的权限和边界提供指引性标准化蓝本,一起推动法律配套政策的研究和宣贯。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副秘书长谭洪波指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在今年9月正式实施前,需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普法宣传。一方面需要对一线实务领域的慈善组织开展普法活动,提升其利用法律捍卫自身权利的能力,另一方面需要对一线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普法培训,使其能够正确理解法律及执法,强化其管理能力。二是重视对法律的贯彻落实,探讨如何对不规范的慈善组织起到真正的监管作用,对慈善组织需要分类管理,不能一刀切,给予规范的慈善组织发展空间。三是制定配套措施,明确优先级,争取在正式实施前分类制定、分类执行。他建议专家学者群策群力,攻克重点,促进法律的真正落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杨思斌指出,《慈善法》修法不仅有完善慈善法律制度的功能,还有非常重要的政治功能、法治功能和社会功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具有几大亮点,一是把其他组织修改为法人组织,实现了《慈善法》与《民法典》的衔接,有利于和《民法典》中民事主体的规定保持一致,促进法律的衔接与适用。二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确保慈善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三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职责和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四是缩短了慈善组织申请公募资格的年限,进一步激活慈善组织的活力,并在民政部门前面加了一个办理登记的,便于更明确具体的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体现了谁登记谁负责和全过程管理的立法理念。五是应急慈善的专章规定,有利于我们慈善法与将要出台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进行衔接。

  浙江工商大学教授杨方方围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对数字慈善带来的影响分享了自己的看法。一方面,慈善组织网络募捐的自主权落地促进了前沿技术与慈善价值的融合,这是对数字慈善的重大推进,也是对慈善事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助攻。另一方面,法律对各类平台在中国现代慈善事业体系中的角色界定还不清晰,忽视了对技术自身的缺陷与局限的防范和矫治。如果不能理顺数字慈善治理体系,各类组织都将处于乏力的局面;如果不能对技术的局限、弊端进行弥补和防范,无论是慈善事业的分配效应还是慈善传递的精神能量和情绪价值都将受到影响,技术对慈善事业现代化的助力效果不仅大打折扣,甚至会出现结构性偏离。鉴于慈善组织在现代慈善事业中的关键性作用,政府应在支持慈善组织信息化建设的同时提高慈善组织在数字慈善治理体系中的作用。这些都应在接下来要出台的《慈善法》相关配套制度中予以明确。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栗燕杰认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最大限度凝聚了各方共识,巩固了慈善法在慈善领域的主体地位,为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夯实法律根基。在修改内容上,体现了促进、规范的齐头并进。促进和服务慈善事业的发展方面,是法律修改的重头戏。同时,在严格管理、有效管理、分类管理方面,下了较大功夫,也必将有利于法律的全面贯彻落实。应看到法律修改后相关慈善组织登记、个人求助、税收优惠落实等方面均需要配套政策和文件的跟进。在此,既要快速填补空白,解决有没有的问题,也要及时评估清理、动态更新完善,确保配套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在进一步明确包括民政在内相关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可考虑予以清单化,将慈善法赋予各部门的职责明确纳入权责清单,增强政府各机关及公职人员落实慈善法的意识和能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李健指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坚持党的统一领导,融入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出了互联网慈善的优势,有望在全球范围内做出中国慈善事业的特色。二是做出了守正创新,应急慈善、个人求助坚持人民至上,回应了人民的期盼。三是在培育和监管之间平衡,化解和优化了体制机制问题,相对于监管更体现了注重促进的特点。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吕鑫教授认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在法律监督中的约谈规定和法律责任中停止募捐活动的规定是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一种积极回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将公开募捐平台的职责从信息发布扩展到全流程服务,需要作相应的调整和规制。他建议将个人求助平台与公开募捐平台进行相互促进和衔接,这关系到网络慈善能否突破发展;同时要注意《行业协会商会法》的制定对慈善组织相关条例规章制定的影响。

  《中国慈善家》杂志总编刘婉媛认为,媒体在慈善事业发展中既是共建的桥梁、行业发声的平台。在宣传《慈善法》中,媒体要发挥引导舆论的关键作用,正面理性的报道《慈善法》,重点将决策者和立法者的精神、一线工作者的诉求、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点等信息传达给业界和公众。

  北京基业长青社会组织服务中心项目总监史成斌认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的重要意义之一是让其从“慈善组织法”走向名副其实的慈善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一方面,扩大了慈善活动的范围,将个人求助、网络慈善、应急慈善、社区慈善、国际慈善等纳入慈善法规制。另一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慈善事业的管理机制,将从目前由民政部门为主来管理慈善组织,扩大到人民政府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发展慈善事业。下一步,在有关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建议重视慈善的非营利性原则,尤其要重视扩大而非缩小慈善事业的群众基础。

  南都基金会项目总监谭翼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对慈善事业发展而言是一大促进。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对实务工作者有明确的指导意义。个人求助平台纳入监管范围中对慈善事业而言是一种保护。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常务副秘书长、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高静华,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副秘书长、华中科技大学副教授陈斌、民政部培训中心教授赵晓芳、上海市委党校教授赵文聘、浙江工业大学副教授李德健、暨南大学周缘园、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蔡泽昊作了书面发言。

  郑功成会长在总结发言中指出,大家的发言表明了对这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的充分肯定,也为下一步贯彻落实《慈善法》提出了一些关键议题,能看出对于修法和以法促善、依法行善具有高度共识。他强调,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已经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中得到了十分鲜明的体现:一是增加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慈善事业放到了社会主义国家现代化全局和全体人民走向共同富裕大局中定位。二是对社区慈善的重视,社区是国家治理的根基,社区慈善传承的是我国千百年来亲友相济、邻里互助的优良传统。三是个人求助网络平台是为特定受益人募捐的慈善,将其纳入《慈善法》是典型的中国特色,也是对中国人行善逻辑的认同。四是对网络慈善的重视也具有中国特色,因为我国网民规模、激情捐献、移动支付均是其他国家无法比拟的;五是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亦具有中国特色。因此,这次修法发出了十分明确的信号,进一步体现了中国的慈善事业必然要走中国特色之路。下一步的政策完善、学术研究、实践发展都要重视发挥中国特色,把中国特色融入到具体的慈善政策与慈善实践中,走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康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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