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现场
2022年1月16日,我会劳动法典编纂研究课题组在北京举行专题讨论会,课题组组长郑功成会长主持了此次会议。来自中国社科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单位的课题组成员近20人出席会议并围绕会议主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郑功成主持会议
郑功成教授指出,将法律体系法典化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目标,它代表着法律体系建设的进一步成熟,也是节约立法资源并促使立法质量更高的具体体现。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和编纂劳动法典研究是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的一项重要立法研究任务,同时也是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特别委托的重要项目,该项目自2021年2月启动以来,课题组已经完成了第一阶段研究的任务,形成的对劳动法制现状评估及对劳动法典编纂的初步设想研究报告获得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现在进入了第二阶段,核心任务是形成劳动法典的基本框架并完成相应篇的初稿。他强调,这一研究要从我国的劳动法制现状出发,在研究解决重复立法、弥补立法缺憾等问题的基础上,真正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回应社会关切特别是劳动者的关切,为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建设和法典化提供有价值的智力支持。
汪敏介绍前期研究与项目组成员及分工
课题组总协调员、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敏介绍了前期研究进展与项目组成员以及任务分工情况。她指出,项目启动后,各位专家学者积极响应,围绕劳动法典编纂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了论证,总结比较了主要国家劳动立法及法典编纂的立法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初步的研究思路。
韩君玲介绍日本劳动立法情况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君玲从日本劳动法框架体系和特点两个方面介绍了日本劳动立法情况。她指出,日本劳动立法体系是以“新劳动三法”为中心的劳动法体系,具体分为雇用保障法、劳动者保护法、集体劳动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四个领域。她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总结了日本劳动立法的主要特点:在形式上,日本劳动法律数量达到50余部,具有健全的劳动法律体系,法律的立改废活动及时频繁;在内容上,日本劳动立法的特点表现为个别劳动关系的立法规制放宽、集体劳动法体系完整和劳资共同体意识增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断强化三个方面。她认为,日本虽然没有将劳动法法典化,但法律体系健全,我国劳动法典编纂需在现行法律基础上,立足中国现实,促进中国特色劳动法律更加完善健全。
娄宇介绍德国劳动立法情况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娄宇介绍了国际上劳动立法情况。他指出,各国现行劳动立法分为四种模式:一是单行式,如英国《雇佣合同法》《国家最低工资法》《工作时间条例》;二是汇编式,如法国《劳动法》;三是民法典融合式,如意大利《民法典》中的劳动编;四是领域概括式,如日本《劳动基准法》《劳动组合法》《职业安定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最低工资法》等就业促进和基准方面的单行法。他强调,政治与历史才是法典编纂的线索,价值观决定的立法目的是法典的主推动力,法律技术决定执法与司法。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闫冬介绍了英国劳动立法情况(书面)。他指出,英国劳动法的发展并非沿着一条主线行进,而是多条主线互相交织和影响,方才构成了英国劳动法的现实。其中,有两条历史脉络最为重要:一是个别劳动法的发展,二是集体劳动法的发展。两条脉络虽然同为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但并非齐头并进,而是时而互相促进,时而互为掣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建飞就劳动法典编纂的必要性、重要性与原则性问题提供了书面发言。
随后,会议讨论了劳动法典的总体框架与总则编以及各编框架与基本思路。
沈建峰发言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指出,劳动就业中通过国家公权力促进就业的内容属于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这部分内容要结合立法惯例、背景等方面统筹考虑。与此同时,为了适应中国劳动法的国际化背景及实际需求,应当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涉外争议解决、涉外法律适用等方面考虑,将涉外劳动纳入劳动法典。他还指出,集体劳动是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表现形式之一,应当将集体劳动法单独成编,并涵盖集体合同、民主管理等内容。他强调,劳动基准与劳动保护的法律设置需要考虑现存劳动安全与卫生单行法的衔接,劳动权利救济需要统筹考虑立法逻辑和救济程序衔接两个方面。
王天玉发言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天玉指出,劳动合同、类劳动合同等章节不适宜放在劳动关系编之下,劳动合同应该单独作为一编,劳动标准编应放在劳动合同编之前,劳动合同应当建立在劳动标准的基础之上。从日本的立法经验来看,劳动就业编放在其中非常有必要。他强调,作为全社会的劳动法典,应当将新业态相关内容单独作为一编放入,之后还可以进一步修改具体内容。
黄昆发言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劳动人事争议研究室主任黄昆指出,基于工业社会的工业组织形式和已有的劳动框架去解决劳动问题还是基于面向未来去解决劳动问题值得研究者深思。传统工业社会是一个劳工对应一个雇主的“一对一”关系,灵活就业形势下则是一个劳工有多个雇主的“一对多”关系。在这种架构下,受到冲击的不仅仅是劳动规制体系,社会保障也同样遭受冲击,因而劳动法典需要纳入社会保障法制方面的内容。她强调,在面向未来的劳动立法中,要打破现有框架,不能完全基于旧有框架试图解决新的问题。
班小辉发言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班小辉指出,劳动法典应当涉及广泛劳动关系,随着当前民事劳动用工现象越来越普遍,雇佣行为需要被纳入劳动法典。他认为,随着未来多种职业形式出现,劳动法典应当涵盖所有劳动者并具有前瞻性,统筹考虑未来劳动法典的修订。他还指出,结合当今时代背景,应将涉外劳动单独成编。
杨思斌发言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杨思斌指出,法律责任不一定需要单独成编,因为各编中的法律责任可能是不一样的。因此,在总则中可以规定一些共性的法律责任,具体的法律责任需要在各编中体现。他认为,劳动争议处理有必要单独成编,但不适宜与劳动监察放在一起,涉外劳动是否应单独成编还需进一步斟酌。
于汇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于汇指出,劳动法典编纂一定要坚持问题导向,特别是应当突出目前新业态下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新业态在概念上还无法完美地融入到既有规则中,可以仿照劳务派遣写入劳动合同的思路,先以特别规定的方式写入劳动关系中,用语措辞可以借鉴“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表达,并作为特别规定并入劳动法典,具体规则可以在其他单行立法中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娄宇还指出,法典编纂要追求政治决策和法律技术的平衡,法律技术支撑对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应当充分考虑法律技术在立法中的合理应用,以利于司法。他认为,法律责任中的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产生机理不同,应当分开规定。他强调,灵活就业和新业态是全新的社会现象,当前要在明确新业态和灵活就业的概念、认定标准等基本问题并形成共识的基础上进行制度设计。
与会者还围绕劳动法典编纂中的法律定位、适用范围等重大理论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大家一致认为,让劳动领域的立法走向法典化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成熟的重要标志,目前不仅要确立劳动法典编纂的目标任务,而且应当同步推进法典建设与尽快填补立法空白的工作。
郑功成教授对大家的发言给予了充分肯定。他指出,为国家立法机关提供智力支持是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的重要使命,推动劳动法律体系完善及其法典化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现在已经有了良好的第一阶段研究基础,第二阶段也形成了若干共识并事实上做了一部分工作,在核心组成员的继续努力下,相信一定可以拿出有质量的研究成果,为立法机关推动劳动法典编纂做出实质性贡献。他还对近期研究任务和下一步的分工进行了部署。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